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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7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 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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