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午9时,郝某衡提着5包材料走进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与甘肃省妇幼保健院代理人对簿公堂,为了一起医疗纠纷,郝某衡奔走了17年。昨日的庭审中,院方坦言,一桩跨度17年的案件在反复审理中,院方已精疲力尽,请求法院尽快对此案做出依法判决。
医院律师: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
昨日的庭审中,郝某衡在近一个小时的控诉中,指责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在为妻子接生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其双胞胎儿子郝某彬、郝某冈出现身体异常,院方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以上说法,甘肃省妇幼保健院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以及理由均不成立,大部分对院方指责性的事实均为伪造。多份鉴定结论表明郝某冈身体正常。郝某彬的损害结果与院方的医疗行为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明确表态之余,院方律师指出:“郝某衡虽反复陈述为儿子郝某彬付出巨大心血和金钱代价,但事实表明,郝某彬曾被父亲遗弃。截至目前,郝某彬由兰州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费用由院方承担。在过去的16年中,院方除了支付给郝某衡20余万元补偿款外,还为郝某彬直接支付费用4万元,其他医疗救助费用3万元。”
庭审围绕四个焦点问题展开
1、病例是否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的遗漏,丧失了鉴定的客观性;
2、郝某彬、郝某冈是否伤残及伤残等级,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3、省妇幼保健院的诊断行为是否与郝某彬的伤残有因果关系;
4、原告方请求赔偿的相关计算依据。
针对以上焦点问题,多家参与此案的鉴定机构派出鉴定人参与法庭质证环节。郝某衡以个人名义聘请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以证人身份出庭,结果为:“由于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在医疗和护理中出现失误,造成婴儿颅内损伤,郝某彬目前伤残与医疗失误构成因果关系。”
由省高院委托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的鉴定报告显示“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对郝某彬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不足,与其不良后果的参与度为B级(理论系数为10%)。同时现有的资料缺乏认定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在郝某冈分娩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不当的依据,病历资料反映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在郝某冈出生后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无明显不当。”
对于郝某衡提出的病历真实性质疑,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文书鉴定员出庭证实,在对病历中134项进行鉴定后,能够明确病历存在刮擦、涂改的鉴定结论,但受技术条件等限制,对于病历是否存在换页,以及刮擦、涂改形成的具体时间,无法做出明确鉴定。
案件未当庭宣判。
案件回放
◆1996年9月
郝某衡新婚一年,妻子怀胎十月,分娩在即,产前检查显示,“双胎任娠,无异常”。但双胞胎郝某冈、郝某彬出生后出现异常。
◆1999年6月
郝某衡以人身损害为由起诉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索赔185.2万元。
◆2000年1月市中院一审驳回郝某衡诉讼请求。
郝某衡单方申请北京某鉴定中心对该病例做出鉴定认为甘肃省妇幼保健院有失误。
◆2001年11月
◆2003年6月省高法裁定,撤销该案件的判决,发回重审。
◆2006年1月
市中院判决,认定省妇幼保健院无明显医疗过错行为,对郝某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9月
省高法对延续10年的甘肃“双子”赔偿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市中院原判。
◆2008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指令由省高院再审。
◆2012年5月省高院做出了发回兰州中院重审的裁定。
◆2013年5月该案在兰州中院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