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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再审医疗损害责任明确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5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时隔六年之后,侵权责任法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二审。草案被分为12章,共88条,详细规定了侵权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责任方式。
  此外,共有7种社会普遍关注的侵权责任被纳入草案,单独成章,分别是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以及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2002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当时它作为民法草案中的一编提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此基础上研究、调研,反复修改,直至形成了侵权责任法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侵权责任法作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法律形式,在民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强调。
  在王利明看来,侵权责任法不仅是一部重要的单行法律,而且,也将成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
  界定侵权责任
  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期间形成了民法草案,“该草案共有9编、1200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物权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侵权责任法主要问题的汇报中提到。
  2002年初审时的侵权责任法共有65条规定,“主要是将民法通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涉及侵权责任的条款集中在一起。”一位熟悉立法进程的民法学者表示。
  “当年的条文太简单,内容也不能获得民法学界的认可。”人民大学商事法律科学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而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和完善的结构。
  作为一部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重要法律,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将更好地得到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汇报中坦称,我国的侵权法律制度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新的侵权类型最典型的是互联网侵权,尤其是网络博客对隐私权的侵犯。”有些参与立法的人士表示。
  而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汇报中指出。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这部法律的17个条文概括性地归纳了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此外,一些涉及大众切身利益的侵权散见于各种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乃至部门规章,比如,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于《产品质量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要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则主要依赖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此前,对公民、法人受到的民事侵害,只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给以赔偿,赔偿范围和标准往往体现了部门利益。最典型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减轻了医院的赔偿责任,而在有关铁路事故的处理条例中,如果因火车事故致人死亡,受害人最多才可得赔偿15万元,而且对有关部门还有其他减轻和免除责任的规定。
  “我们需要通过这次制定侵权责任法,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明确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解决以往在单行法、行政法规中散见的只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有效保护受害人。”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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