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医疗事故分级之三级乙等

发布时间:2015年9月4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三级乙等医疗事故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更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 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了解更多相关医疗事故的信息,请点击:医疗事故首页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了解更多相关医疗事故的信息,请点击:医疗事故首页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