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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之三级甲等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2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三级甲等医疗事故指: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更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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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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