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人民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夯实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经过一年的试行,近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市实施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 昆明市通过实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责任心和荣誉感,不断提升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努力实现“三不出、四下降”的工作目标。“三不出”即:一般矛盾不出村(居、社区)和本单位,大的矛盾不出乡镇(街道)和部门,疑难复杂矛盾不出县;“四下降”即:群体性事件下降,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实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行制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以下标准:1、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成功调解一件简易矛盾纠纷,一次性奖励50元;2、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成功调解一件普通矛盾纠纷,一次性奖励100元;3、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成功调解一件疑难矛盾纠纷,一次性奖励300元;4、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成功调解一件重大矛盾纠纷,一次性奖励500元。通过年度考核,对工作到位、防控措施有力,责任范围内未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各类纠纷减少及与上年度同比下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所需经费,按照县(市)区财政为主、市级财政补助、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将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