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事故的等级是据患者的人身损害程度划分的,共分四级:
1?第一级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重度残疾是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乃一级乙等。
2?第二级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操作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它分甲、乙、丙、丁四等。概言之有器官缺失、缺损、畸形,功能丧失或有严重障碍。
3?第三级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它共分五等。概言之,是器官的(部分)缺失、缺损、畸形,有一定的功能障碍。
4第四级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后果,通常为组织、器官轻度损伤,无功能障碍。
医疗事故等级不仅关系医疗事故是否构成,也是确定事故赔偿额的依据之一。应注意的是,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只罗列了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的情形,它不是完全的。实践中,应据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判定之。
【相关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