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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与医嘱不符,病人死亡医院负全责

发布时间:2022年5月20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Tags: 用药与医嘱不符,病人死亡医院负全责

用药与医嘱不,病人死亡医院负全责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摘要患者方某因脖子肿痛伴吞咽困难到县医院就诊,在医院治疗输液过程中患者突发恶心、呛咳、口唇青紫,经抢救无效死亡。提取县医院提供输液瓶内中检出乙酰氨基酚、托利卡因;提取死者血液中检出乙酰氨基酚。经医疗事故鉴定超出鉴定范围,不具备鉴定条件,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县医院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患者方某因无明显诱因出现左侧咽峡部肿痛,同时伴吞咽困难到县医院口腔科就诊,考虑:“咽旁间隙感染”,门诊将患者收住被告外科住院治疗。入院查体:体温36.9℃,脉搏102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40/110mmHg。初步诊断:1.咽旁间隙感染;2、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患者入院后,被告医嘱给予患者一级护理,医嘱下达“肝功能、空腹血糖测定、血脂四项、肾功能三项、电解质五项”、“血常规分析(24项)”、“凝血四项”、“免疫四项”、“胸部正位DR”等检查。心电图提示:1.窦性心律;2.电轴左偏;3.V3-V6T波低平,但被告未请心脏专科会诊。住院期间患者一直呼吸困难,被告给患者的治疗措施主要就是吸氧,次日凌晨0:08患者突发恶心、呛咳、口唇青紫。0:10患者呼叫不应,呼吸、心跳骤停,0:43临床宣布死亡。

【死因及鉴定】

患者死亡后,为查明患者死亡原因,家属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分析,生物检材常见毒物的定性检验分析”及患者“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法毒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提取县医院提供方某输液瓶内中检出乙酰氨基酚、托利卡因成分。2、提取方某血液中检出乙酰氨基酚成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法病鉴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死因鉴定意见为:方某死因符合患急性咽喉炎并脓肿形成伴喉头、声门裂水肿引起呼吸道狭窄致急性缺氧窒息死亡。

【医疗事故鉴定】

医患双方申请由县卫生健康局委托医学会对医院在为患者方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技术鉴定。经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认为:本病例存在以下问题1、医方医务人员对疾病的发展预见不足;2、医方未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3、医方病情恶化发生呼吸困难时急救不及时;4、方某病例疑点在于死者血液未检出托利卡因;5、在患者输液瓶残留液体中检出托利卡因,而在病历、处方上并没有此类药出现;6、调取毒化鉴定机构的原始图谱与化验结果比对相符。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结合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方某病例超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畴。

【专业律师维权】

当收到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报告后,鉴定报告除了记载了上述医院存在的问题,在处理建议中提到: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看到这样的结论,患方不知所措,更不清楚未来的路将如何前行,方向在哪里?带着诸多疑问来到昆明找到了本律师团队寻求帮助。本律师团队审查完案件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后,建议患方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也不再申请鉴定,以医学会的鉴定为基础主张医院在本案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家属在听完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后,当即决定委托本律师团队帮助维权。此后,律师按照与当事人商定的思路和策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本案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以及患者的损害医患双方均无异议,主要的争议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综合全案案情后,本案存在以下问题和争议:第一,经鉴定,本案死者方某的死因符合患急性咽喉炎并脓肿形成伴喉头、声门裂水肿引起呼吸道狭窄致急性缺氧室息死亡。但急性咽喉炎并脓肿形成伴喉头、声门裂水肿是死者方某自身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还是外因加速了该结果的形成;县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减缓或加速该结果的发生;第二,司法鉴定中心司鉴[2020]法毒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载明的:“1.提取县医院提供方某输液瓶内中检出乙酰氨基酚、托利卡因成分;2.提取方某血液中检出乙酰氨基酚成分”的结果是如何产生的。是如县医院所解释的是所输注的药物水解后产生;还是如患方所说是县医院输错药物所产生;还是其他原因导致上述结果的产生。针对上述的问题和争议,本院认为,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对于医疗机构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一般情况下,这类过错医疗行为能够造成患者的这一损害,该结论与有关的科学原理无矛盾,那么,推定患者的损害事实是由过错医疗行为造成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县医院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明目的。至于县医院所提出的其已经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抗辩理由,县医院亦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相反,医学会出具的医鉴字【2020】01号医疗事故鉴定书明确县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问题:1.医方医务人员对疾病的发展预见不足;2.医方未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3.医方病情恶化发生呼吸困难时急救不及时。另外,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未得出本案纠纷不是医疗事故的意见,只是因为存在:方某病例疑点在于死者血液未检出托利卡因、在患者输液瓶残留液体中检出托利卡因,而在病历、处方上并没有此类药出现、调取毒化鉴定机构的原始图谱与化验结果比对相符的问题,才得出方某病例超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畴的意见。如前所述,排除上述疑点的举证责任亦在县医院一方。综上,可以认定被告景谷县人民医院在医疗过错中存在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导致了原告病情的不可逆发展。同时,本案无证据证实死者方某及其近亲属在本案事故中有过错,可以减轻县民医院的责任。据此,判决县医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律师团队在本案中作为患方的代理律师,已经充分发挥了专业医疗律师的作用,不然很可能陷入维权无门,有冤情却无处伸张,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很多案件中,往往都是思路、策略、方向最终决定案件的走向,因此,发生医疗纠纷时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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