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广律师,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事故一般属于民事诉讼问题,那么在纠纷的处理中的,举证分配的一般规则是如何的呢主要主要注意的方面是哪些问题呢在不同地区与及国家来所,这个起着怎样的作用呢
民事诉讼中举证分担的情况比较复杂,由于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是地位平等的,他们都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收集证据、调查证据、提供证据等方面,双方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因而,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原告负举证,而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被告负举证,或者有的案件,原告和被告承担相等的举证。
民事举证包括两个方面:主观和客观,或称行为和结果。结果又称举证。行为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避免承担败诉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移动,它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在实践中,一般是原告先提供证据,随后被告提供证据,再接着原告举证,再接着被告举证,依次循环下去,直至双方无证可举为止。证明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任何一方都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判谁败诉的问题。
在古罗马时代,举证有两条分配原则:一条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另一条是,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的义务。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后者便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公式的渊源。近现代关于举证分配的学说,都可以溯及到古罗马时代的上述两条原则。到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形成了较有影响的三大学说: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和法规分类说。法规分类说认为,任何实体法的条文都有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原则性的规定;一部分是例外规定。凡要求适用原则性规定的人,应就原则性规定所包含的要件事实负举证;凡要求适用例外规定的人,应就例外规定所包含的要件事实负举证。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的分配是依据罗森贝格的法律要件说而确立的。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举证应作如下分配:第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由对方当事人负担。第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这类事实的存在也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
即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实行举证倒置。
就上述规定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明确以下含义:
1)患者应承担初步举证
患者首先应证明医患关系存在,并因此受到损害。
2)举证是可以转移的
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达到了表现真实的程度,证明就向医方转移,由医方反驳,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举证转移的依据
按照举证分配的实质性标准,应当有距离证据最近或者实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2、患方的举证
1)证明医患关系存在;
2)证明损害后果;
3)就其赔偿请求承担举证。
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应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举证的方法通常是提交病历资料,申请鉴定。
3、病历的证明效力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涂改、伪造、隐匿等。
一份完整、真实的病历可以真实反映整个诊疗过程。
病历对于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具有其他证据难以替代的价值和意义。
现实中,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第一件事往往是查看病历记载是否完善,甚至抓紧时间完善。
一份真实、完整的病历,其本身仅能反映诊疗过程,而不能当然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仅提供病历,而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鉴定申请,仍就是未完成举证,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