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封存病历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发生医疗纠纷后,复印、封存病历原则上由患方提出,医院有告知如何复印和封存病历的义务,如果不告知或不按规定告知,不提供完整病历用于复印、封存的,医院依法应当受到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为便于当事人更好的掌握复印、封存病历的流程、注意事项,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请知悉。
首先,医院复印、封存病历前,请带好相关的手续,孩子出生证、户口册、结婚证、身份证等能证明身份关系的证件。注:要带原件。
其次,去到医院后,直接去向医院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即医务处(科)要求复印、封存产妇及新生儿的所有病封存,有几次病历就复印、封存几次的全部病历。
第三,医务处(科)接到患者提出请求后,会通知病案管理科及临床科室,准备好所有的病历,供复印、封存。医方可能会问,患者需要复印哪些病历,此时一定记住要复印全部病历。
第四,病历复印完之后,进行清点与原件核对,与原件核对无误后,要求医院在每一页上面盖章,并将该病历交回患方带走。
第五,复印完成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封存、交由医院保管。但患者应将封存好双方签字盖章后的档案袋两面拍照留存,以备查。
第六,封存过程中,医院可能提出封存复印件,那么只要是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至的复印件用于封存是可以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过特别提示,即便封存的是复印件,以后打官司就只能以双方确认封存的复印件作为鉴定依据。
第七,如果医院不同意复印、封存全部病历,或者找各种理由刁难或拖延的,可以直接打医院所在地的卫生健康委电话投诉,让主管部门责令医院复印、封存。如果医院仍不配合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对医院进行处罚。
特别提示:
一旦提出复印、封存病历,必须在当天完成复印、封存,以避免打草惊蛇,夜长梦多。
后附:复印、封存病历的法律依据及处罚措施
附:复印、封存病历的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处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末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