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Tags: 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宋律师,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在关于医疗事故的举证是如何进行分配呢主要的原因是怎么样呢按照不同的法规进行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的分配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典的法律形式主义基础...

  在关于医疗事故的举证是如何进行分配呢主要的原因是怎么样呢按照不同的法规进行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的分配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典的法律形式主义基础上的,而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弱者、追求实质正义,因而,在法律对举证分配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其分配规范违反了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时,法官有权在个案依自由裁量权对实体法分配了的举证规定进行修正。这就产生了举证分配的特殊规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原于古罗马的;诚信诉讼;,它赋予法官以诚信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因为成文法国家都会面临同样一个尴尬的境况;法律的相对滞后不能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情况予以全面涵括。这种局限性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上,在程序法上亦大量存在,尤其在证据制度上;由于法官无法对举证的分配完全采用法定主义,因此,法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分配行为的原则。这无疑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对克服成文法局限性有重大的意义。而公平原则顾名思义是公正、平等的准则,法官在举证分配过程中不但要注意分配结果的公平性,还要兼顾分配过程的公平性。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体现贯穿于法官分配举证的全过程,无论是举证分配的一般规则,或是举证的倒置,还是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负担都应予以适用。

  司法实践中,违反诚信原则 和公平原则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举证妨碍,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但由于相对方因故意或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惟一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出,以至于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导致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这一特殊的诉讼现象,如原告徐某的儿子张某因车祸受伤,于2002年4月7日被送至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2002年4月16日晨,张某被发现倒在被告病工内的花园旁,经被告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对于张某的死承担损害赔偿。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张某因车祸入院后,经治疗,病情好转,行动也恢复了正常。后来张某的死亡在于其腹腔脏器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这与入院时的病状明显不同,因此可认定被告在4月15日前对张某的医疗措施是正确有效的,与张某的死没有因果关系。4月16日意外发生后,被告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原告也没有异议,也排除了抢救行为与被告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走廊围栏很高,若非故意爬上,是不可能摔出围栏的。现有证据表明张某系从高处坠落,这排除医院设施产生安全事故的可能。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在病区内行动的自由,原告仅以其离开病房发生意外事件来认定被告护理上负有,过分夸大了被告的,依据明显不足。对于张某死亡的原因是否为坠楼或其他意外的愿意,由于原告在事发后反对报警尸检,导致不能查明死因的在于原告。原告事后要求被告承担该方面的举证义务,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被告要获取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死者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又得不到原告的配合协助,如果仍然以《证据规定》第四条为依据要求被告继续举证,这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而对原告来说,他们不同意报警进行必要的尸检,现在又认为是被告的损害,显然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说,对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予以配合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举证妨碍,让其承担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实施了举证妨碍行为的当事人要为自己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承担一定的惩罚后果,法律要求其多承担些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是程序正当性原则的本质要求。同时,建立举证妨碍的配套证据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对以下两种举证妨碍实行举证转换:其一,故意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其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造成诉讼的惟一证据灭失。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举证是当事人对诉讼中提出的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不能证明时承担不利后果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

  举证是当事人对诉讼中提出的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不能证明时承担不利后果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般认为,举证有两层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简言之,即行为和结果。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即就特定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结果意义上的举证即就特定事实主张如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则要承担的不利后果,这个不利后果就是败诉。12举证的分配即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它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是举证的根本问题。应当看到,举证的分配是确定的,不存在着诉讼中发生转移即由一方转至另一方的问题。举证分配有两种方式,即;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倒置。

  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未规定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13一般认为,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第二,具有人身等损害后果;第三,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第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患者应首先就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举证,并非没有任何举证,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医疗关系或医疗损害结果存在,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而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实际上,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

  至于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医疗机构认为其提供病历资料即履行了举证义务而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即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依职权而不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所以产生这个问题,是因为按照举证倒置,医疗机构承担就其在医疗活动中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举证。医疗机构为此会提供病历资料,并认为到此已履行其举证。但显然,有无过错或有无因果关系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焦点,而有无过错或有无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医疗领域的专门问题,通常需要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么,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当事人申请呢还是由人民法院直接依职权进行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否属于当事人承担举证的范围呢

  民事诉讼法及其适用意见对这个问题并未限定,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则进行了限定。该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联系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其中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16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不难看出,这实际上是把申请鉴定作为举证的内容。也即委托鉴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而属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2条又明确规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此进一步明确了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态度。

  应当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清楚的,有其合理性,即基于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举证倒置,应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即便是其不能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由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而应由其提出申请,如不提出,则等于未提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患者对此无举证,也无需提出申请。

  我们认为,将申请鉴定作为举证的内容使举证进一步延伸,对于强化当事人的法治观念与诉讼有积极意义,应作为一个原则。15但同时,应当看到,一方面,医疗卫生是社会生活的一类重要领域,医疗机构数量众多,观念的落实与做法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同时,从事实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也可能并不支持医疗机构就过错与因果关系的抗辩。另一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予以明确,在医疗机构不申请鉴定而法院也不委托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事实上也难以简单判决医疗机构败诉而支持患者的全部诉讼请求,否则难以保障案件的实体公正,从理论上讲,使违背程序公正要求的当事人直接承担实体上的不利后果也并不符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关系。按照法理,当事人承担举证应以具备举证能力为基础,在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举证能力或均不便于举证的情况下,则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即应属此种情况,要求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上就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举证。因此,我们认为,在当事人均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下,应直接依据民事诉讼法,由人民法院直接依职权委托鉴定。至于鉴定费用,可责令承担举证一方预交,确不预交的,在诉讼费中最终结算,必要时可通过当事人的银行帐户强制划拨。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分配

  1、举证分配的一般原则。医疗侵权案件中,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即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而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

  2、病历对举证分配的影响。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导致认定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及过错要件的证据不存在或证据不足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后果。发生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遗失或拒绝提供以及患者抢夺医院保存的病历资料等情况,造成医疗机构举证困难的,应当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所确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重新调整举证的承担。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侵权纠纷举证倒置的协调。我们认为,将申请鉴定作为医院举证的内容,应作为一个原则。但在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时,要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虽然医院提交原始诊疗记录等资料只是履行了部分举证,而未履行全部举证。但申请进行鉴定也是患者的一种权利,且患者还可以提交医学论断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因此,针对现阶段医疗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证据判断困难问题,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咨询专家;积极采取措施,促使当事人申请鉴定;双方当事人均坚持不申请鉴定的,亦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