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广律师,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纠纷举证,亦称证明,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这一概念源自罗马法,现已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是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负担败诉的风险。就同一事实,证明只能由一方承担。否则,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就无法根据证明作出裁判。证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即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是指不尽举证义务者应承担败诉的风险。证明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它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分配才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使诉讼较为迅速的完成。在我国,举证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倒置。所谓举证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在民事诉讼中,举证究竟由哪一方承担,这不仅涉及到哪一方当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举证努力和诉讼代价,而且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影响到审判的顺利进行。
医疗纠纷中的举证倒置
1、 举证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合理性。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施行“举证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患方举证困难。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据举证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而在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中,患者的确存在举证方面的障碍,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自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倒置”的分配原则。从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等地位,加重了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的举证。有的学者把确立“举证倒置”的分配原则的原因归纳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 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亲属不可能具备医疗方面的知识,对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难以了解,因此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
第二, 诊疗护理虽都有病历记载,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但这些病历记载都在医师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无法接近或获取,难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保全证据,而医方却有充分时间补强证据,甚至可能将对其不利的证据予以毁灭。
第三, 患者在死亡的情况下无法举证。即使没有死亡,处于昏迷、病情危重状态中的患者和在治疗过程中处于麻醉状态的患者也不可能举证,而患者家属不可能参与治疗的全过程,由他们举证也是不切实际的,这使得患方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导致了患方往往在诉讼中败诉的结果。
综上所述,考虑到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并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也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因此,“举证倒置”的规定是公平公正解决医疗诉讼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将过错和因果关系两项事实实行举证倒置是有其合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