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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住院坠亡家属索赔14万 法院驳回家属诉讼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7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一男子因病入院,不料住院当天晚上,突然“行为异常”,先是在医院走廊里奔跑喊叫,随后,撞碎护士值班室的玻璃,并从值班室的后窗坠楼身亡。悲剧发生后,该男子的母亲认为医院应负有监护责任,因此起诉到法院,索赔14万元。近日,瓦房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悲剧:住院当晚男子坠楼身亡
  死者司义超刚过40岁,他的意外死亡让家人感到震惊,其年迈的双亲和孤弱的女儿难以面对这个悲剧。据他们诉称,2005年8月30日,司义超因为一直流鼻血,在其母亲王文芝的陪同下,到瓦房店市中心医院检查化验,化验室错将别人的化验单交给他,主治医生也未核实患者姓名,就告知司义超没事,回家吃点药就可以了。
  同年9月2日,司义超病情仍未好转,后来发现医院竟给错了化验单。司义超再次来到该医院时,病情已经比较严重,因此,医生建议他立即住院。当晚6时左右,司义超在该医院内五科403室打上吊瓶后,就让母亲王文芝回家了。
  王文芝做梦也没有想到,这一走,却成了她和儿子的永别。次日凌晨1时10分,司义超突然冲出病房,在医院走廊里奔跑喊叫,并撞碎护士室靠近走廊的窗户玻璃,冲进无人的护士室,最终从四楼坠下死亡。
  起诉:死者家属索赔14万元
  死者家属认为,事发当时,该医院有几名医护人员在场,但他们却眼见悲剧发生而没有制止。医院对住院患者有监护责任,应保证患者住院期间的人身安全,司义超的死亡,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求医院赔偿14万元。
  瓦房店中心医院代理人辩称,医院没有给错化验单,司义超的死亡属于自杀,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自杀跟医院没有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
  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瓦房店公安局站前派出所立案侦察,此案不是刑事案件,是自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司义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住院期间,因自己的行为造成死亡,不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该医院的医护人员尽到了巡视病房、医嘱二级护理、家属陪护不离左右等责任。关于原告称医院给司义超化验单造成其伤害,不论是否给错了化验单,与司义超坠楼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至于原告称医院护士没有阻止司义超坠楼,因司义超行为前未流露出死亡的意思表示,故护士没有能力制止。原告认为医院对住院患者未尽监护责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司义超的死亡有过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死者家属正在委托律师,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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