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患方如何对待尸检问题
云南典卫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如果患者在医院的治疗过程中死亡,患者家属质疑医院的医疗行为有问题。可以通过尸体解剖来查明患者的死因,为确认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打下基础。受中国传统观念特别是丧葬习俗的影响,出于对已故之人的尊重,患方家属一般都承受不了让法医的手术刀再一次伤害自己的亲人,更承受不了已故亲人的二次受伤,患者家属一般都会比较抵制尸检。但是在患者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尸检是查明患者死因的唯一的途径,作为患者家属如果要通过诉讼手段维权,则一定要慎重对待尸检。
一、医院有提示患者家属尸检的义务吗
在患者死亡后,医院都会对患者的死因进行分析,经医院分析得出死亡原因后一般都会将患者的死亡原因记录在死亡通知单上。但是如果在患者的死亡通知单上出现在“死因不明”的情况时,医院要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就有义务书面通知患方家属进行尸体检验,以查明患者的死因及确定院方诊疗行为的过错,一些风险防范意识强的医院还会将尸检通知单经患者家属签字后与病历一同进行封存。
二、患方质疑医院给出的患者死亡原因,应当如何处理
患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若因治疗无效死亡,医院都会对患者的死因进行分析,在确定患者死因的情况下将患者的死亡原因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患者家属,若患者家属对医院确认患者的死亡原因存在质疑,可以主动提出尸检申请,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进行尸检,通过第三方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
二、由谁对患者进行尸检
尸检解剖不是由医院的医生进行的,而是由第三方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进行的。
三、尸检的费用应由谁垫付
在实践中尸检费用一般都是由患方先行垫付。但是尸检作为查明患者的死因及确定院方诊疗行为的过错的途径,属于医院的举证行为,患方可以要求医院先行垫付尸检费用(云南省的一般标准为8000-12000元)。
四、尸检有时间要求吗
(一) 尸检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二)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案例:
患者王某,男,36岁,因头晕、咳嗽,咽痛2天后,于2006年8月16日入某镇医院进行就诊,医院针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王某出现心慌、胸闷、四肢发冷等过症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1点死亡。王某家属认为王某死于输液过敏,医院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存在过错。医院提示王某家属进行尸检以查明王某的死亡原因但遭家属拒绝,5日后王某家属将王某的尸体火化。
王某家属于2006年10月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06年11月鉴定中心回函法院说明其因无法确认王某死因故不能对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医院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了患者家属拒绝尸检的签名。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家属拒绝尸检是导致本案鉴定不能无法认定因果关系的原因,应由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据此判决患方败诉。
五、如何防范医院在尸检问题上设陷阱
当患者死因不明时,医院有书面提示患者家属进行尸检的义务。但是有些下三滥的医院并不提示患者家属进行尸检,有甚者还巧借与患者家属协商解决纠纷之名故意拖延尸检时间,一旦错过尸检时间导致法医不能尸检,最终导致患者死因无法查明,给患方维权带来不利的影响。
(一) 医院告知患者家属患者的死亡结果后,作为患者家属一定要详细询问医院的死亡原因,并且要求医院书面对的死亡原因进行说明。
(二) 患方被医院告知患者死因不明时,一定要对死亡通知书的病人死亡时间进行记录。
(三) 在与协商谈判的过程中,一定要通知卫生监督部门到场,若协商效果不理想,则可以主动要求对患者进行尸检。
(四)、在进行尸检的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到场,对尸检过程进行见证,监督法医对病理切片以及其他重要材料的封存与保留,以求得到公正客观的尸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