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维权,患者家属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患者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关系证明
1、患者在入院后的检查单据、缴费和收费单据,转款证明凭证等等。
2、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抢救的病历资料原件,出院时的出院证明、出院小结、用药清单等。
3、在现实生活时常会出现有患方在报医保或者是到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时已将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交给相关单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患方可以通过律师到相关部门核实调取证据,调取盖有医保单位以及卫生部门的公章的票据的复印件作为证明医患关系的证明。
二、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作为患方在医患纠纷诉讼中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
1、若患者已经死亡,需要患方提供医疗结构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死亡证明等。
2、若医院的治疗行为导致患者伤残,则患方需要提供相应的医院诊断证明,以便于律师相应的资料提交给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等级鉴定。
3、在美容整形纠纷诉讼中,患方需提供美容整形前后的对比照片提交等等。
三、亲属关系证明
若医疗损害造成患者死亡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则势必会涉及到患方赡养费、抚养费的主张与计算。
1、在患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在诉讼时需要以患者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如父母、妻子、子女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这就需要患方证明患者家属于患者的亲属关系,患者家属的户籍证明在与患者的户口在同一本户口册上则只需提供户口本即可;在患者家属的户口与患者不在同一本户口册的情况下,则患方需要到相关的基层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患者生前的工作单位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然后带证明到患者户籍地的公安机关开具亲属证明,将亲属关系证明提交给法院的情况下,患者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才能取得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参与诉讼。
2、在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一般是以患者自身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涉及到计算抚养费、及赡养费等项目时,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来证明患者的被抚养人及被赡养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