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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赔偿,医院不再举证?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5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面对愈演愈烈的医疗纠纷赔偿,到底是该由患者还是医生来举证?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二审,草案对医疗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专章规定。媒体有关“患者需举证医生出错才能索赔”的报道,引起市民的忧虑,担心今后维权难。
  昨天采访法律界专家获悉,草案新规定体现患者与医院“均担”举证责任,患者合法权益仍可获保障。而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则认为,新规定合理分担医患举证责任,有利于减少医生为求自保“过度医疗”,避免医疗费用过高。但要真正促进医患互信和谐,还需要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
  【市民担忧】“不懂医,怎么找医生过错证据?”
  医生戴钢盔上班、患者带录像机看病、“医闹”在医院设灵堂……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四起。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目前全国法院一年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件1万余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4万余件,绝大多数难以定性,成为司法审判难啃的“硬骨头”。
  为了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侵权责任法(草案)》用整整一章的篇幅,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系统规定。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媒体解读称,这一条款意味着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才能要求其赔偿。消息引起很多市民的疑虑。广州市荔湾区的陈伯说:“我们不懂医学知识,怎么能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证据?以后出问题要告医院,更难了!”
  【医院惊喜】
  取消“举证责任倒置”医生减少“大检查”?
  广州某大医院的院长惊喜地对记者说:“这是否意味着将取消医疗过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依据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方式的改革,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医疗过程有无差错”的举证责任,上述两项责任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由于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所以通常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这一规定实施以来遭到医疗界的痛批,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民医院院长林曙光前几年就领衔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要求暂停执行。主要“罪状”是该规定迫使医生为求自保,开“大检查”、“大处方”,导致“过度医疗”,加重患者负担,加剧医患不信任。
  中山一院一名呼吸科专家说:“现在‘看病贵’跟这个举证规定有关系,所以如果真的取消,可以减少相当一部分‘大检查’!”
  【专家说法】
  医患举证责任并非“一边倒”
  面对各方疑虑,草案新规定会不会加剧医患矛盾?
  记者采访法律界专家获悉,与有媒体“新规定对医院更有利”的解读不同,其实按照草案规定,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由医患双方分担的,既要保护患者,也要保护医院、医生,体现公平性。
  在“过错责任”举证方面,考虑到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了三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而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草案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草案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解释说:因果关系推定的举证责任是有条件的,只有原告就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的举证作低度证明,才发生推定和举证责任移转的情形。因果关系推定的后果是,将实质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转由被告承担。
  “也就是说,只要患方提出比较简单的证据,说明自己的损害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关,医院就还是得负责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代理“齐二药”假药赔偿案件闻名的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北元说。
  陈北元介绍,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并不是“一边倒”。“比起现行规定,草案的选择更加平和。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医患双方分担。”
  据悉,由于《侵权责任法》影响巨大,该草案仍须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审议。
  链接
  草案不少规定惹争议
  1、医院“用药要赔钱”风险大增?
  [草案]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
  [争议]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认为,这对于医疗界是一个“很大的坏消息”。因为按照目前的药品监管法规和实际,药品质量由药监部门把关,医院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去逐一检验。按照草案新规定,今后医院“用药要赔钱”的风险大增。
  2、允许医院“事急从权”,易致“过度医疗”?
  [草案]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争议]有学者分析,这是针对2007年北京出现的“孕妇拒签事件”而作出的“补牢”措施,给医院在抢救危重病人时提供了一定空间,是一个人性化的举措。
  但也有市民担心,允许医院“事急从权”,会不会给一些黑心医生“过度医疗”提供借口?建议医院“免责”条款还要进一步细化。
  3、患者未告知病史,医生误诊可免责?
  [草案]在确立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的同时,规定了患者的告知义务。明确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有市民指出,病人不是专业人士,对哪些事情需要告知医生无法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医务人员就不用承担责任,这有点推卸责任。
  “病人确实不可能啥都跟医生讲。首先是医生要问,病人再答。”廖新波建议,可作进一步补充规定,说明是在医生询问病史病情的情况下,病人要充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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