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家住临海的丁栋收到了临海市中医院支付的4万多元的赔偿费后,踏上返校旅途。历经一年多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于画上句号。
阑尾炎术后还残留异物
丁栋今年23岁,系浙江工商大学在校学生。2005年2月26日,他因右下腹疼痛就诊于杭州东方医院,诊断为阑尾炎,经保守治疗后好转。
同年3月1日,丁栋回到临海老家,觉得身体还是不太舒服,便来到临海市中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阑尾炎。当天,医生给他做了阑尾切除手术。手术后几天,丁栋出现发热、右下腹疼痛,手术切口红肿。同年3月8日,丁栋再次来到临海市中医院,经b超检查,发现下腹部有1-2厘米的异物。
丁栋听到这个消息后,很是纳闷:手术后,腹部怎么还会有异物?难道第一次手术做得不彻底?于是,过了两天,他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台州医院诊治。丁栋说,经医生初步诊断后,医生告诉他为阑尾炎术后,腹内残留异物,腹腔脓肿,切口感染。当天,台州医院为丁栋做了急诊剖腹探查术,切除出7厘米长阑尾,并内含粪石,经病理切片诊断为蜂窝织性阑尾炎部分坏疽性阑尾炎伴阑尾周围炎。
经过40多天的治疗,丁栋于4月26日出院。
丁栋说,他第二次手术治疗时共花费医疗费33128.58元。期间,他不得不休学一年,补缴了一学期的学费8000元。
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
丁栋认为,由于临海市中医院医生在对他进行阑尾炎切除手术时,手术操作不细心,手术不彻底,阑尾炎未能切除遗留在腹腔中,致使腹腔中脓肿形成,不得不使他进行第二次手术。院方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了本人人身损害。另外,他因第二次手术治疗,致身体健康水平下降,恢复缓慢,被迫休学在家,造成毕业延期,增加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开支。因此,他要求临海市中医院赔偿损失。
但是,由于丁栋和临海市中医院对院方给他做的阑尾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在台州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是否必要这两个争论焦点分歧较大,双方多次调解未果。
2006年初,丁栋将临海市中医院告上法庭。同年2月27日,临海法院立案后,于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判决: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丁栋陈述了诉讼事实和理由后,要求临海市中医院赔偿65262.58元。
临海市中医院辩称,原告丁栋到台州医院治疗,是自行出院,并非转院治疗。丁栋因怀疑自己腹腔中留有异物而到台州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但实际上只找到残留阑尾,而阑尾残留与腹腔脓肿均不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只需进行保守治疗即可。台州医院根据丁栋在临海市中医院私自做的b超结论而进行开刀手术,具有较大责任。因此,丁栋在台州医院所花费的医疗费及相关损失,不应由他们承担。中医院要求法院驳回原告丁栋的请求。
临海市中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行为与丁栋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台州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庭审前,临海法院委托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鉴定。2006年4月17日,该所作出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载明:根据病历记载,b超、ct、病理检查报告等资料,会同浙江大学医学院外科专家共同分析认为,丁栋阑尾术后并发腹腔残余脓肿,是由于临海市中医院医师手术中探查不仔细,没有发现残留的阑尾头部及体部,以致病灶遗留在腹腔引起术后阑尾残留脓肿导致再次手术,由此认定,丁栋出现的并发症与临海市中医院的手术失误有直接因果关系。台州医院对丁栋的诊治过程中无明显过错责任。后该所鉴定结论又补充,丁栋当时必须进行第二次手术,否则甚至有生命危险,因此应当认为台州医院的第二次手术是必须的。
法院经审理后,对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后认为,原告丁栋因病就医于被告临海市中医院,因为被告医师的过失,手术中探查不仔细,造成原告蜂窝性阑尾炎部分坏疽性阑尾炎伴阑尾周围炎并发症的发生,应就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临海市中医院赔偿丁栋损失40362.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