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女,今年56岁,1997年入院时年仅48岁,因患左额顶脑膜瘤入住市中心某三级医院神经外科病房,被施行脑膜瘤摘除术,术后原告意识未清醒,次日即行气管切开。术后因出现右侧额顶硬膜外血肿,又进行硬脑膜外血肿清除术,但原告始终未恢复意识,处于昏迷状态。98年因脑积水进行左侧脑室—心房分流术。2004年初呼吸困难,使用呼吸机达3个多月。这7年多来,虽经过神经营养剂、醒脑药物、高压氧仓、针灸等治疗,原告始终昏迷不醒、只能鼻饲进流质,肢体不能活动,早已成为植物人状态。为此,原告委托本专业律师团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余万元。
二、诉讼结果: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原告近八年的住院病史,发现了被告存在着明显的严重过错,法官当机立断,询问原告方是否愿意调解,原告方表明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历经近2个月,调解成功,原告获赔55万元。
三、 律师点评:
首先,代理律师详细审查病史,虽然当天手术完整摘除左额顶脑膜瘤,但由于术后处置不当,发生右侧额顶硬膜外血肿后又不及时观察发现,直到原告发生脑疝,继发脑干损伤后延误长达6天才进行硬脑膜外血肿清除术,这是原告变为植物人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发生脑积水后半年才进行现在已很少应用的右侧脑室-心房分流术, 但被告提供给原告分流管的发票是虚假发票,因此无法得知分流管的来源、规格、型号及质量,进一步推论这些均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使用这样的引流管,是原告植物人状态不能好转的重要原因。
代理律师抓住被告要害,法官主持公道,极力调解,使该案较快速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