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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转院时机致女婴死亡医院赔22万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讯 顾先生和王女士永远忘不了去年9月30日的那一天,那天,他们刚生下来才一天的女儿永远离开了他们。近日,夫妻两人将海宁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万余元。

  去年9月29日,王女士在海宁某医院里通过剖宫产生下一女婴,然而女婴出生时被诊断为重度窒息。该医院次日将女婴转院治疗,女婴最终不治身亡。这起事故经浙江省医学会鉴定后认为,院方未及时转上级医院治疗,存在医疗过错,而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医院未能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次日才将自己的女儿转院治疗,导致女儿死亡。被告医院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因分娩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承担,愿意按60%比例承担。

  经法官耐心劝说,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损失22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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