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要患方举证
1、患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最高法院证据规则,作为患者应承担接受医疗单位治疗护理和损害结果存在的证据有:(1)、在医疗单位治疗的病历及相关票据;(2)、在治疗过程中的体温单、化验单以及医学影像、拍片、检查资料;(3)、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现场实物;(4)、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5)、医疗单位所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况;(6)、如果患者构成伤残的,还须提供权威部门的伤残等级鉴定书;(7)、其他用来证明在医疗过程中接受治疗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侵害结果 的存在所造成的损失等有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