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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律师可以对病列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发布时间:2015年2月3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可以对病列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病例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主要资料,一般都是由医方书写并保管的,一般在出现诊疗过错后,医方为了推卸责任大都会利用该有利条件将病史进行对自己有利的涂改或伪造。因此对于专业律师来讲,在全面查阅患者病史,了解诊疗过程的同时,还可以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病史书写常识和医学知识审查病史的客观真实性,把握医疗纠纷案件中证据(病史)质证的重要性,利用现有材料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依据被伪造的病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那必将得出对患方不利的结论。
      有的当事人往往以病历被伪造、涂改为由,希望能跳过鉴定,由法院直接判决医方败诉。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行得通。我们经分析后认为,涂改的部分病史并不影响对整个病情的认识。因此,我们认为,对每一个案件关键还是要全面分析整个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不能仅仅以抓住医方涂改病史的这一点不放,要看该涂改是否影响到病史的实质内容。如果二审仍然不做鉴定,患者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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