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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失职致病人死亡 法院判决赔偿19万元

发布时间:2015年6月8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医院失职致病人死亡 法院判决赔偿19万元
  案例介绍:范某因交通事故被送入延庆县医院抢救,在急诊留观期间,医院对病情变化观察不够仔细致范某死亡。近日,范某家属和医院在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
    2008年3月3日,范某因交通事故被送入延庆县医院抢救。医院按照常规对范某检查、治疗,但在急诊留观期间未及时向范某家属交待病情的危重性,医疗记录不完整,对病情变化观察不够仔细。当晚10点钟,范某因呼吸和心力衰竭死亡。范某家属和医院为此发生纠纷。经延庆县医学会鉴定,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当对范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在赔偿问题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范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延庆县医院赔偿范某家属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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