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危重病人在手术前,医院提出医患双方要签个协议,要病人或家属签承诺书,并请来公证员公证,尽管有点烦,但我想大多听医生话的病人和家属,本已打算在此就医手术,是会接受的,否则咋办?
《湖州日报》报道,湖州市中心医院在该市率先推出医疗公证制度,受到社会关注。有不少人质疑,医患公证,是医院推卸责任还是缓解医患双方矛盾之举?是专家所言的“‘小人’与‘君子’的协议”还是“生死状”?但医院表示,“我们只是在引导家属一旦有纠纷应采取合法途径解决,降低恶性事件的发生”。
公证,通常有财产、遗嘱、合同等公证,后来有人时兴“婚前公证”,我们也经常在屏幕看到彩票开奖和评选活动现场的公证,现在又出个“术前公证”,公证处又多一笔“生意”。在人们的印象中,公证即意味着对权利义务进行公平公正的约定;公证机关依法作出并发给民事法律行为人的公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术前公证,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取决于被公证双方的地位是否对等,这个很重要。
其实,从公证行为开始起患者就处在弱势地位,公证员都是在向被公证的患者一方发问,并且发问内容一环紧扣一环,就是要患者或家属承认是“自愿签署”、承诺“自愿承担医疗风险”,根本没有就医院要承诺、承担什么向被公证的院方发问。显然,医患双方并不处在平等的地位,公证明显偏向医院一方的利益。
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谈何公平公正?试想,一个危重病人,自身已经性命难保,而家属也只是一心想保命,想通过手术给病人以生的希望,在此精神、经济多重压力之下,只能唯医院命是从,就如在“病危通知书”、原有的“告知书”上签字,哪有心思细读这些“格式合同”内容,更不可能考虑公证员“有没有理解院方的话”、“是否慎重决定”、“声明书所涉内容是否真实”等等那么多问题。不就是走过公证这个场,就当多一道住院手续、多花些排队时间。
至于有关专家表示,“术前公证等于把事后的医疗鉴定提前了……也是一种‘先小人后君子’的君子协议”的说法,似乎是一种混淆和误导,术前公证与医疗鉴定完全是两码事。前者是医患双方协商,如果地位对等的话;后者是由权威第三方来鉴定医疗事故,完全排它性的。这种“先小人后君子”的君子协议,其实是将两件不相干的事捆绑在了一起。
术前公证,不但家属要签承诺书,医院也同时要接受公证员的发问,并签署医生承诺书,这样的公证才是遵循法律真谛的。否则,且慢说“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