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对司法鉴定中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意外事故及医疗事故的医疗证据的形成及举证责任、医疗证据的保存、医疗证据的真实与完整、医疗证据的运用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指出了举证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医疗证据 举证责任
司法鉴定 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证明事实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r>在涉及人身伤害的各类案件及医疗事故中,除双方当事人与目击证人外,伤者就医时的病历资料就成为最重要的证据。这些病历资料的真实、完整及其保存、获取及使用情况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据效力并影响鉴定结论。
一、医疗证据的形成及举证责任
医疗证据是伤病 者在就医中由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形成的。在医疗事故中的医患双方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而患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从而无法获得相应的权益。由于双方在证据掌握上不平等,患者无法获取病历、手术记录等资料,往往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诉讼由医方举证。在其他民事赔偿案件中,伤者也需要从医疗机构取得病历资料,通过司法鉴定保护自己应有的利益。
二、医疗证据的保存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判定医疗事故责任及伤者伤情的重要证据。所谓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按照以往的惯例,医疗机构不向伤病者及其家属提供病历或者复印件,病历无一例外都被医疗机构保存。由于病历是记载伤病者情况和诊疗过程中所有详细事项的载体,在处理伤害及医疗纠纷或者事故时,病历就成了最重要的直接证据。但是,医疗事故的受害人都是患者,当患者没有病历在手时,显然无法提供足够的可靠证据。
针对这些弊端,新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同时,为了保全证据即保证病历真实性,条例规定了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和其他相关物品予以封存。因此,即使医患双方信息不平等,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述多种措施保证原始病历的真实。
三、医疗证据的审核
虽然在医疗纠纷中的患者免除了许多举证责任,但是,这毕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换句话说,如果医疗机构提供了伪造的病历,由于患者在病历的制作和保存过程中无权参与,因此对病历真伪的判断束手无策。因此,即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仍然可能利用单独掌管病历的机会,用篡改的病历赢得官司。
为了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系统完整及公平、公正地判定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涂改最直接影响到病历的真实性及鉴定结论的公正性。涂改是指在病历书写完成后为掩盖原病历的真实性而违背客观事实所进行的涂抹、修改,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但这种涂改应同病历书写过程中因笔误或其他正当理由而造成的修改严格区分开来。《医院工作制度》中规定上级医师可以审查修改下级医师记录的病历,正常情况下医师因笔误或上级医师审查需对病历作出修改时,应保证原记录清楚、可辨认,修改时使用不同颜色一般为红色 墨水书写,注明修改时间并签名。如遗漏重要内容需要补记时,医师应在发现后及时补记,位置与上次相关病程记录紧邻,注明补记时间并签名,也可以与上级医师同时签名。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师不得再对病历进行修改。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不仅是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而且也适用于调整患者行为。病历的一部分可以由患者保管,如未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也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医疗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
发生医疗事故赔偿民事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三种选择的办法无疑是建立在病历资料全面、客观、真实之上的。
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原始病历资料的全面、客观、真实是公正、公平运用证据的前提,也是获得正确鉴定结论的保证。这不仅关系到医疗事故处理时确保医患双方的客观公正的问题,还关系到在伤害、意外事故的司法鉴定中确保双方当事人客观公正性的问题,并会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从而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不良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