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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如何打好医疗事故官司

发布时间:2015年9月23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患方如何打好医疗事故官司
   医疗事故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案件之一。由于各方面原因,一些医院医生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常给就医的病人造成损害。病人一旦碰到不负责任的医生造成医疗事故,病弱的身体更是雪上加霜,有的造成身体残疾终生痛苦不堪,有的甚至致病人死亡令患者家属悲痛欲绝。
    为此,我们将多年来在办理医疗事故案件上的一些经验介绍如下,供广大群众参考,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大家医疗法律上的觉醒,来督促我国医院医疗水平和医生素质的提高以更好地为人民的健康事业服务。
    一、病人一旦遇到医疗事故,首先要做的事不是与医院争吵,这没有用。首先要做的是马上要求封存病历。请注意,病历是医疗事故案件的核心证据。即使的确造成医疗事故,患者方也找了许多证人,如果医院最后拿出来的病历资料是没有差错的,那么,患者方一般都将会败诉。其原因我们在下面将接着叙述。总之,必须尽快封存病历,尤其是小医院,晚一天封存病历,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可能就很难说了。但法院又不得不采信病历资料,毕竟病历资料是记述病情及医疗情况的最权威的和理所当然的材料,除非有证据足以证明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已被篡改。当然大医院,如省级以上的医院篡改病历的可能性较小。
    因此,封存病历资料是碰到医疗事故案件后最重要的事。如果医院不封存或者病人及其家属办不来,最好请个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病历封存袋上一定要密封好,并在每一个接口上写上自己的名字,以防医院私自开封篡改。病历封存后仍然归医院保管。病人方当场还要找医院出具病历封存证明,最好加盖公章。如果医院还蛮横地拒绝封存,那么就马上提请医院的主管部门(当地卫生局或卫生局厅)去封存。
    病历封存前最好医院和病人方各复印一份(病人方只能复印客观病历)。医院方一方面要研究,另一方面也可能还要继续为病人治疗,需要继续参考原来的病历记录。而患者复印一份可以深入分析是否有必要打官司。
    二、接下来是找熟悉的医生咨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咨询医学会专家,也可咨询司法鉴定所的与医学有关的专家。若确未构成医疗事故则作罢,毕竟医疗是一门专业的东西,不能以我们普通人的认为来确定是否造成医疗事故。在我们工作中也常有患者家属来咨询,总感觉认为医院构成医疗事故。我们客观地给患者家属解释,毕竟医院只能依据现有科学技术来给病人治疗,如果是山区的普通医院可能所采用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比较低,但不能与发达的省会等城市的医疗水平相比来说构成医疗事故。医院的职责是在现有科学技术和当地医疗水平下努力地救死护伤,不能说所有患了重病的人都能医好、医活。在这一点上要客观地理解医院。我们一定要把握这一点,否则随意打官司往往会败诉。当然作为患者及其家属是很难接受伤亡事实的,其心情我们表示充分理解。下面将国家法律上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介绍如下。所谓医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只有医院及医生、护士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才是医疗事故。举例言之,徐某患有某重病,送到医院经医院医了七天后死亡。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这要看医院诊断是否明确,治疗是否符合常规,在治疗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并且是否因为这些过错造成黄某死亡的结果。如果不是,则不是医疗事故。如果经过咨询后,得出意见是可能为医疗事故,那么患方可以采取下一步措施。
    三、在基本可以肯定医院的确造成医疗事故后,患方应该请一个律师作为代理,毕竟法律非常复杂、专深,不是看一两本相关法律或案例的书就可以打好官司的。一个细节上的错误或者一个诉讼上的失误,可能就会导致整个案子失败。况且打官司时法律上的事实理由与现实生活中与人争论时所讲的事实理由是两回事。提醒患方个别确有一定法律水平或出众能力的亲属不能太自信自己的诉讼水平,否则多半会导致诉讼失败。
    四、在诉讼上,倒底打医疗事故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现在法律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在现实的判决上各地法院两种判法都有。根据经验建议患方可以以医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来提起诉讼。医院接到诉讼通知后,不得不主动将病历提交出来,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否则其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采取这一策略也可大大减轻患者的经济压力。
    当然,应该说的是法院最后判决时可能会将其当作医疗事故案件来判。但毕竟人身损害赔偿一旦被接受,通常赔偿要多得多。这是诉讼上的策略。
    这里也应该指出,关于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的赔偿,我们认为极不合理。往往只能赔几万元。具体情况可以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这极容易让个别良心缺失的医院或医生萌发既然已将其医残不如将其医死的邪念。虽然医死人有刑法来规范,但毕竟在经济赔偿上规定如此大的差距的确留下了隐患。举例言之,陈某50岁,因医院医疗事故将其医成六级残疾,根据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最后赔偿了20万元;而王某,四岁,因院医疗事故将其医死,最后赔偿的是5万元。我们也吁请国家尽快改变关于医疗事故死亡赔偿上的不合理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上是否也应该体现生命至上的原则呢?我们认为,这对保障老百姓生病后或在野外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生命非常重要。
    五、患方一定要作好医疗事故鉴定听证会上的理由意见,这好比是真正的开庭。实际上法院最后的判决都是依据医疗事故鉴定书。一旦在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关陈诉材料及反驳意见上失利,几乎就意味着本官司的失利。因此患方一定要在此上多下些功夫,做好准备工作。根据规定,通常是第一次在市医学会鉴定,如果不服应在15天内申请省医学会鉴定。如果医患双方同意,也可以委托省外的医学会鉴定,这对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很有好处。当然,我们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我们完全可以采取医疗事故网上鉴定的做法。实事求是地说,当地医学会的专家毕竟与各家医院都或多或少有这样那样的关系,至少是当地的同行,不好轻易得罪人。这对患者方是极为不平等的。我们认为,在以后可以由当地医学会组织,然后在网上进行鉴定,由国家司法部和卫生部成立常设的鉴定组织,组织指定非本省的医学专家在专门的网上来进行鉴定,并且鉴定的程序、过程、结果都公开,医患双方的理由、材料以及专家的提问都实时通过网络进行,当然病人和医院的名字也可以隐去,隐私案件也可采取网上非公开的方式进行。这样得出的结论将非常公正。不过,这是以后的事,现在在打医疗官司时,一定要作好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鉴定后法院的开庭相对简单得多,因此在此不再赘述。下面我们将与医疗事故有关的法律法规收集如下,以供阅读参考。其中最重要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这两部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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