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医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被告利辛县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49912.29元。
原告李某因患胃病于2007年8月2日到被告利辛县某医院住院治疗。8月4日,被告以原告李某患有胃下垂,为其实施胃大部切除手术,经住院治疗13天,原告出院回家休养。原告交付押金9000元,应支付医疗费13071.05元,尚欠4071.05元。原告在家休养期间手术刀口出现破裂,被告两次派医生到到原告家进行缝合处理。同年9月14日,原告本村卫生室人员给原告换药,发现其肠子从手术刀口处外漏,于是被其家人送往被告处进行治疗。被告为原告实施了第二次手术,住院91天。
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对被告的手术治疗和术后伤残程序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分析:1、李某胃呈鱼钩形,胃下垂诊断成立。2、胃下垂的治疗,绝大多数的患者宜用内科保守办法,也可应用腹带或胃托。在保守治疗完全无效,而症状又极度严重时可行胃固定术。胃下垂只有在合并梗阻、扭转及胃、十二指肠溃疡等严重并发症时方可考虑行胃部分切除术。李某本次入院后未经系统内科治疗,术前未作胃镜检查,术中检查除胃下垂外,其余无异常发现,且患者为70岁老人,故无明确胃大部切除的手术指征,行胃大部分切除,过于草率,其手术方式选择不当,故结论是:利辛某医院为原告行胃大部切除,无明确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选择不当,存在着一定的医疗过错和李某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经检查患有胃下垂疾病,但被告在没有给原告采取内科保守治疗,也未应用腹带或胃托的方法进行治疗,且原告也未患有胃梗阻、扭转及胃、十二指肠溃疡的情况下,为原告行胃大部分切除手术,治疗方式选择不当,存在一定过错,造成原告九级伤残,给原告身体上、精神上和经济上造成伤害。遂依据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49912.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