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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律师谈:医疗纠纷案诉讼技巧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7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谈:医疗纠纷案诉讼技巧
所谓医疗纠纷就是医患双方的纠纷。指患者及其家属因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和护理等医疗服务,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的争议。这类案件多数因医疗事故而引起。这类案件作为医疗机构的医方以其独特的地位,总是处于优势地位。而作为患者的患方总是处于劣势地位。因为,医疗纠纷案件的核心证据是病例。可是,病例是由医方制作的又始终掌握在医方手中。患者想拿到真正的病例是不容易的。再说,一旦医疗事故发生,医方医师的第一反应就是篡改病例,将病例中对其不利的记载改为对其有利。况且,按照二00二年四月十四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又是由医疗机构的医师组成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可能对医方不利。现实生活中,有时有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就是发生医疗事故的那个医生。他为他自己作鉴定,所作的鉴定结果能对他自己不利吗。难怪,有一位专门为患者代理医疗纠纷诉讼的律师说,他为患者代理医疗纠纷案件诉讼十多年,真正打赢官司胜诉的案件几乎没有一起。因此,为了使弱势群体的患者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能提高胜诉率,笔者就医疗纠纷诉讼提出如下诉讼技巧供大家参考。
一、要分清医患双方的法律关系,起诉时选择对患者最有利的诉讼案由。建议不要以医疗事故的案由提起诉讼。应当以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提起诉讼。因为,如果以医疗事故的案由提起诉讼,作为患者的原告要承担举证责任,加重了患者的举证负担,况且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显然对患者不利,胜诉很难。如果以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纠纷的案由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的规定,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侵权纠纷由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举不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就得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作为原告的患者除了需要证明侵权的损害结果存在以外,其他无需举证。
二、诉讼请求要客观准确。计算赔偿不能漏项,赔偿数额必须有证据支持。也就是各项赔偿金的计算要有计算根据或票据。否则法院是不可能支持的。
三、诉讼请求中的精神赔偿金不能请求过高。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失赔偿金一般不超过十万元。如果精神赔偿金请求过高,过高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法院不予支持部分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如,河南郑州市有一个这样的案例:因为医院在接生孩子过程中的过错造成了新生儿的死亡。孩子的父母在提起诉讼中,请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法院判决结果是各种赔偿加起来总共支持了20万元。20万元部分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余大部分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结果是打赢了官司赔了钱。
四、在提起诉讼之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之前,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医疗病例,以防止作为医疗机构的被告篡改病例,使诉讼失利或无法进行。
五、注意提起诉讼的时间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限从损害被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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