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家医疗机构未能诊断出胎儿严重畸形,今天,浙江省金华市的应惠青夫妇将这三家医疗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长期护理费、精神损失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48417元。
原告应惠青夫妇诉称,应惠青因怀孕于2004年7月27日在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卫生院办理了孕产妇保健册,除进行常规体检外,在整个孕期内,应惠青应相应医院要求先后在婺城区安地镇卫生院、婺城区第二人民医院、长山乡卫生院等医院做了 4次b超检查,未发现严重异常。2004年10月18日,应惠青剖宫产下一女,发现有严重畸形。
应惠青夫妇为此曾多次找相应医院协商,均无果。2005年7月,依法向浙江法会司法鉴定事务所申请医疗纠纷鉴定。鉴定结论为:应的女儿为v级伤残;相关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延误了其诊断胎儿畸形最佳时机,具有一定责任;三家医疗机构的b超检查本身存在一定的过失(漏诊)。经法医检查,原告女儿左上臂及前臂缺损、左肩三指状长约9cm、右手四指头、胸前凸畸形、两下肢外观正常。
据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该案。
法制日报·刘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