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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丢失病历病人权益丧失 患者要保存证据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1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医院丢失病历病人权益丧失 患者要保存证据
因为把死者的病历丢失,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医院被死者家属同时也是该院医生的杨建(化名)推上被告席。记者9月16日获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医院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赔偿杨建近10万元。其中赔偿的精神抚慰金达两万元。
  杨建是被告医院的一名医生,他起诉称,他父亲因老年痴呆症到该院住院。在医院的治疗下,病情却不断加重,老人去世后,医院没有建议进行尸检。当他要求复印封存病历时,医院却声称将患者的部分病历丢失。
  杨建认为,由于医院的错误导致他父亲死亡,给他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故要求医院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17万余元。
  大红门医院辩称,他们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杨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日到2005年8月26日,杨建的父亲因病5次入住大红门医院,并于2005年9月10日死亡。大红门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中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为:肺部感染。2005年11月29下午,大红门医院发现患者2005年8月26日至9月10日的住院病历丢失,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至今病历尚未找到。
  法院认为,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大红门医院对杨建父亲的病历保管不力,导致该病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杨父自身疾病的状况,酌定由大红门医院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70%。
  主审此案的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邢丽华告诉记者,在医疗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由医院方举证证明的,其中,病历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把证据丢失医院就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据法制日报
  {案例二}
  一个24岁的小伙,在6天内经历了两次开颅手术后,突然间什么也看不见了——他的事业、爱情也全部随之逝去。9年过去,当他彻底失去信心,想用法律讨回公道时,医院却轻飘飘地抛过来一句话:“你的病历丢了!”
  两次手术病人双目失明(小标题)
  现年33岁的庞小华(化名)原在云南省姚安县人民医院急诊内科工作。
  1997年3月,庞小华感觉左眼外侧小范围黑影遮挡,但看东西还基本清楚。3月19日,他到昆医附一院检查,在排除眼部自身疾病后到该院神经外科就诊。3月24日,医院对其进行ct检查,确诊为垂体瘤。4月2日,他在该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
  4月23日23时(即术后第6天夜间),医生再次对已近昏迷的庞紧急行右侧开颅做止血并血肿清除术。4月24日中午12时左右,庞小华从昏迷中醒来,他感觉到护士在给他打针,但是眼前一片漆黑。他嘟囔道:“这么黑,你打针怎么不开灯?”护士诧异道:“光线这么好,你看不见吗?”庞小华这才发现自己的双眼都看不见了。主管医生解释道:“这是手术后受凉造成的。”
  此后多年庞小华的视力依然不见好转,于是2002年7月16日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论是:“垂体瘤术后继发双眼视神经萎缩”。他向有关医生咨询,医生说:“你的眼睛失明是手术失败造成的。”
  为查清当初手术治疗、护理的详细情况,庞小华及家属多次到医院要求查看病历。院方告诉他们大部分病历已丢失。另外,院方出示的部分残缺病历也是错误百出,庞仅在该院住过一次院,但却有227142、230163、231062三个病历号,一些资料甚至没有病历号。2003年7月,庞小华向昆明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医院不能提供原始病历,导致昆明医学会作出“证据不足,无法做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报告。
  2004年8月,庞小华委托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结论是:医院在手术及后续治疗过程中存在技术性过失,在手术后的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责任性过失,导致受检人术后出现颅内血肿,其双目失明是医院出现明显过错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对受检人造成一级重度伤残,双眼一级盲,预计后期治疗费约40万元。
  2005年4月28日,庞小华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医患双方协商,法院委托云南省检察院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其鉴定结果是:“因为缺乏临床资料,不能做出客观判断,故决定将本案退回。”
  2005年12月20日,五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在法庭上称,昆医附一院为其施行的垂体瘤手术给他双目造成了严重伤害,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失,医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则称,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为庞小华所作的鉴定书内容是错误的,既然病历丢失,仅凭残缺的病历怎能得出如此结论?另外,被告还认为,只有医学会的鉴定才是院方认为医学会已经做出鉴定,不需再做。
  目前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据《云南信息报》
  [就案说法]
  大周刊:案例一争端的直接原因是因医院丢失了病人病历。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在治病过程中忽视了病历的保存,病人及其家属对病人的病历有什么样的权利,病历在医疗纠纷中有什么作用?
  王海鹰(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根据国家卫生部规定并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保留病历的意义非常重大。对一些偶尔出现的小病症,经医院诊治后恢复健康的病人,保留病历本没有太大的意义。主要是一些系统病例,无论从节约费用的角度还是从保存证据的角度来说,广大患者要注意保存病历本。从某种意义上说,门诊病历相当于一个人的健康档案,它记录了病人患病的经过和大夫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因此,在复诊时,它是医生确立诊断、治疗和落实预防措施的重要资料。有完整规范的病历,能记录整个病变过程,可以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用药,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也会让自己少受罪,少花钱。另外,若病人对诊治结果不满意或者说万一医生用错药产生医疗纠纷,那就是一份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对于病历资料的主要权利就是复印或者复制权以及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病历资料的封存权。该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该条例第十六条对患者的病历封存权作了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无论是患者对病历的复印、复制还是封存,都对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起到固定、保存证据的作用,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
  大周刊:案例一的主审法官说,“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由医院方举证证明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体现了一个什么原则?
  王海鹰:案例一的主审法官将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归于院方是非常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绝大部分病历资料尤其是住院病历都由医院保存,患者处于弱势地位。该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意图,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大周刊:在案例二中,医院丢失庞小华病历,却以此为由对于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为庞小华所作的鉴定书提出疑问。医疗机构是否有责任、有义务保管病历?医疗机构丢失患者病历,应承担什么责任?
  王海鹰: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具体本案而言,因庞小华是住院治疗,医疗机构有责任、有义务保管好庞小华的住院病历。保留期限是永久保留。   
  医院在医疗事故鉴定中负有提供证明材料(如病历资料原件)的义务,逾期不交应承担责任,但是何种责任,法无明定。我们认为应依法负行政责任,并应对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就本案而言,因医疗机构丢失部分病历资料,导致医学会无法出具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对患者庞小华是非常不利的。在此,提醒广大患者,医疗活动结束后,患者随时有权复印、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及时地固定、保存证据,以便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时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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