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患者陈述
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患者刘某和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院)医患纠纷一案,已经区卫生局受理,并委托贵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在,本律师作为患者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患者作出如下陈述,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明鉴。
一、 病情简述:
患者刘某、女、51岁、事发之前身体状况一直良好,从事手工缝纫工作三十余年,并以此为生。患者因左手腕长了一个黄豆粒大小的包,于2008年1月26日到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当时挂的是外科专家号,外科医生接诊后却让患者找治痛科的刘大夫,刘大夫当时诊断患者手腕上的小包为肌健囊肿,打了麻药针抽出液体,以后又接连抽挤了两次。二十多天后,患者的手背出现红肿,疼痛难忍。2008年2月19日患者找刘大夫问其原因,刘大夫不敢肯定的说:是不是痛风、类风湿、风湿、小骨头坏死等病?为了证实刘大夫的猜想,患者在附近的另一家医院进行了全面检查,排除了刘大夫的猜测。刘大夫又让患者打消炎针,期间刘大夫还在患者的手部局部打针、烤电、敷药、用热水腾、打封闭针,一个多月后患者发现左手大拇指不能动了。 2008年4月4刘大夫又在患者的手背上打了三针又抽又挤,4月5日患者的手红肿欲裂,刘大夫又给输红霉素、烤电,但越治越重。无奈,2008年4月16日患者去了盛京医院就诊,经诊断:大拇指肌健断裂、软组织损伤。2008年4月18日患者以“左手背部感染、左拇指长伸肌腱断裂”住进了二院,几天后凡是刘大夫打过针的地方都坏死腐烂,其创面惨不忍睹,治疗两个月仍不见好转。2008年6月17日做了清创和肌腱重健手术,术后在手上下了两个引流管,其痛苦无法忍受。二院请八院手外科主任李主任给患者做清创和皮瓣覆盖术,术后皮瓣成活,但是伤口一直不愈合,多处流脓,大夫和医院想了不少办法也不济于是,2009年2月6日患者到301医院就诊,发现左腕皮瓣移植术后感染、左手需要拇指长伸肌腱断裂重建术。又做了第三次手术,术中因手背里粘连坏死的组织面积过大,麻药打不进去,几次疼的患者晕死过去,导致心跳加速、血压增高、呼吸困难,几次吸氧。2009年3月又发现在2008年6月17日二院做手术时留下的引流管伤口又开始流脓,经过换药稍见好转。
现在,患者左手皮肤发紧,五指麻木、手背发凉,每天都得用电热宝烤一小时才能入睡,到处露神经不能碰,五个手指都有不同程度的弯曲,五指僵硬不能握拳,大拇指和小拇指不能伸直,手腕不能弯曲,手背和胳膊伤痕累累,丑陋不堪,惨不忍睹,并且肿疼不止,左胳膊也短了三公分左右,肩膀耷拉和梭骨左高出一块,左手不能从事任何劳动。
二 、患者认为自己的损害结果是二院医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规程造成的。理由如下:
1,当日患者挂的是外科主任的专家号,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分科挂号的原则对患者进行诊治,可是主任接诊后却以“刘某某大夫治的好”为理由,将患者支到刘大夫所在的疼痛科。按照患者的病情,此病就应当是外科诊治,而不是疼痛科治疗。正是二院医务人员缺乏职业操守,敷衍病人才导致患者到疼痛科接受了刘大夫的错误诊疗,从而酿成现在的恶果。
2,2008年1月26日,刘大夫接待患者后没有经过认真细致的检查就断定患者的左手腕为肌腱囊肿,并为患者抽取了液体,打了针。可是,在2月19日,患者在多次复诊病情没有丝毫好转的情况下向其咨询时,她又用怀疑的口吻说“是不是痛风、类风湿、风湿、小骨头坏死等病?”按照《医院管理制度》第十八章四项的规定:对病员两次复诊后不能确诊的,应及时报上级医师诊治。可是刘大夫连续几次对患者出现的情况都不能确定,说明她当时对患者的病情是一种错误的诊断。
3,在为患者治疗中,义务人员存在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首先、刘大夫没有给患者留下任何的书面记载。按照《医院管理制度》二十五章关于病历书写制度第(三)项的规定:患者初次诊断时,医院应当出具门诊病历;复诊时也应当书写病历。病历除了写明患者的自然情况外,还需要有主诉、病史、既往史、各种体征、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可是,刘大夫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没有出具门诊病历和其他任何书面材料。其次、仅2008年3月份,刘大夫就在患者的左手上打了四次封闭针和无数次的小针,打的是什么药,也没有告诉患者。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和《职业医师法》第24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在治疗过程中,刘大夫错误用药导致了患者左手背部感染、左拇指长伸肌腱断裂,后来发展成左腕皮瓣移植术后感染、左手需要拇指长伸肌腱断裂重建术,乃至到现在的状况。
综上,患者认为:自己当时到医院时,只是手腕处有一个黄豆粒大小的包,对工作和生活没有任何的影响。谁知道经过二院的治疗,却成了一个手部和手臂布满丑陋不堪的伤痕,整日疼痛不已,无法工作、影响生活的残废人。自己现在已经步入老年,又不能从事缝纫工作,丈夫比自己大十几岁,也将失去劳动能力,不知如何面对以后的老年生活。患者之所以会出现如今的结果,都是二院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错误诊断、错误治疗导致的,二院的过错不但使患者身体受到严重的损害,心灵也遭受乐巨大的痛苦。患者请求医疗鉴定委员会根据事实,作出公正的鉴定,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陈述人:刘某
代理人:xxx律师
2010年 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