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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不能代替法官将参与度具体数字化

发布时间:2016年4月8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幼儿邓博豪与柳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过程中,沿袭高度依赖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判案的做法,发函给原审鉴定人西南政法司法鉴定中心要求把参与度具体数字化。西南政法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书面回复不能代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西南政法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在《关于“邓博豪”案鉴定(20071619)来函回复》中特别说明:(1)在因果关系分析中,通常先表达因果关系的性质(直接、间接、诱发、加重等),再综合作出“原因力”的判断。(2)“原因力”与“参与度”的关系:鉴定人不能将参与度具体数字化,数字化有代替法官之嫌。法官根据鉴定所认定的原因力,结合案件其他因素(是否存在加责或减责因素)作出相应的裁决(体现法官自由裁量权)。
  医疗纠纷律师网的站长、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患儿邓博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对西南政法司法鉴定〈来函回复〉的质证意见》,指出:
  通过鉴定人的表述可以看出,所谓的疾病因素属于共同参与因素,只是纯粹的自然科学的分析。绝不是法律分析。本案法律意义的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分析应当把以下六种“加责”因素考虑进来:①医院当时已经具备及时换血治疗的时间、水平和条件;②医院具备及时告知的条件而没有向患方告知治疗措施和风险、替代方案;③及时采取换血等治疗可以避免本案的损害后果;④医院没有告知患方可以到其他医院换血治疗从而避免延误治疗以及逃避损害后果;⑤医方对西南政法的鉴定在原审中曾申请重新鉴定,在得知将得到更加不利于其减责的信息后利用撤回申请的方式逃避法定举证责任,已经是举证不能;⑥《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已经规定了医方的告知义务和患方的知情权。医院已经违法。
  以上六种因素是法官从法律上行使裁量权的重要依据。医院的违法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不考虑这些因素则会造成违法的医疗行为受法律利用自然科学所谓的参与因素来法外保护的司法后果。将与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的本质要求完全不符。
  因此,西南政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的复函说明完全支持我方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我方坚决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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