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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新方:接种疫苗死亡最低补偿20万

发布时间:2016年5月27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广东出台新方,正常接出现异常反应可申请补偿
  新快报记者 陈杨
  按正常程序接种了合格的疫苗却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甚至死亡,怎么办?昨日记者从广东省政府网站获悉,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种双方无过错的事件,受种者可获得基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等补偿,其中死亡抚恤金20万元
  明确补偿责任方
  健康人群接种疫苗后致残,甚至死亡的事件近年来零星见诸报端,然而此只要鉴定机构调查发现疫苗本身及接种程序没有问题,受种者只能“自认倒霉”。些地方政府给予的人道主义补偿也没有统一标准。而近日由广东省卫生厅、财政厅、食药监联合发布的《办法》则针对此类情况作了规范。
  据内文显示,该《办法》所指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补偿费在省财政设立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专项经费中列支;如果是二类疫苗引起的,就由疫苗生产企业补偿。
  走程序不超半年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郑慧贞介绍,若接种疫苗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受种者怀疑与疫苗相关,可立即向接种单位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若经专家组鉴定与疫苗相关,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应按照《办法》,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90日内,凭身份证或户口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等,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并填写《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递交申请书后,需经过县级、地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最终由省财政拨款,一次性补偿,整程序不得超过105个工作日,即半年内可办妥。
  根据《办法》,补偿金额按七个项目计算,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伤残鉴定费、死亡抚恤金(20万元)、交通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因接种疫苗死亡一次性补偿总金额上限是上一年度省内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15倍。若出现重度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则上限为30倍。
  《办法》详解
  潜伏期接种出事不补 治疗不包原发病费用
  新快报讯
  《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规定了六种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然而,专业术语让市民难以明白。为此,新快报记者采访了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郑慧贞。
  郑慧贞强调,依据该《办法》补偿的前提是相关各方均无过错,包括疫苗质量本身没有问题。“如果疫苗质量有问题,则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如果接种单位违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则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处理。”
  而接种后发热、局部红肿、硬结,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则不属于异常反应。
  另外,若受种者本身处于某种疾病潜伏期,接种后出现偶合反应,也不补偿。“如一个人正处于甲流潜伏期,接种乙肝疫苗后,出现甲流症状。属于偶合反应,不在补偿范围。”郑慧贞表示,这种情况需经专家组鉴定。
  若受种者因接种出现问题后,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导致治疗费用很高如何处理?郑慧贞解释,该《办法》所补偿的医疗费为基本医疗费,确诊因疫苗接种而引起的异常反应才能补偿,不包括原发病的治疗费用。
  6种情形不属补偿范围
  1.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2.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3.因接种单位违反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4.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5.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集中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6.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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