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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需严格依照法律和医疗规程实施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6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行为需严格依照法律和医疗规程实施
  刘军(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行为,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危和身心健康,需要医方严格依法和依照医疗规程实施医疗行为,正如机动车驾驶一样,机动车是高速、高风险作业,有关法律、法规有严格的强制性要求,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辆,无证驾驶造成事故发生的,“无证驾驶”成为首先认定其过错或过失的重要依据和理由。本案中,医方使用无医师执业证的麻醉医师为患者实施麻醉,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因此判定医方承担过错责任。

  医方应承担多大责任,需要充分考虑患者疾病的性质和轻重程度,结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根据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诉讼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性质来确定。因此,法院确定被告对原告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摘自《非医疗事故 存在医疗过错 医院也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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