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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不纳入《消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7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医疗服务有限度纳入《消法》实施办法
    讯 备受关注的医患关系是否属于消费关系,有了最新说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昨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医疗服务有限度地纳入《实施办法》,医疗事故不纳入《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

医疗事故不“入消”

    此次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中有关医疗服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当前医疗服务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如:对书写病历潦草、病案资料保管失真、开大处方、重复检查、虚高药价、收受红包等不良行为进行规范,以赋予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享有一定的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至于在诊疗服务中涉及的诊疗技术以及因违规或者过失而构成的医疗事故,仍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这消费有点特殊

    据了解,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建议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即:

    一方面,患者为达到恢复身体健康的目的而购买、使用药品是一种消费行为,医疗服务机构为患者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服务的行为是一种满足患者生活消费需要的经营行为,因此有关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应当由患者享有。
    另一方面,即便是经济日益市场化的今天,医疗机构仍然承担着或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着公共服务的职能,医疗服务具有不同于一般生活消费的特殊性。同时,医疗服务中的医疗技术专业性强,较大程度上依赖医生的个人能力和经验判断,而且医疗过程存在着一些不可预测的因素。

消委会不许推荐

    如何确认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也是委员们之间颇有争议的问题。《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在这方面也作了较大修改,并增加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责,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提供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不得对经营者排列名次。

□相关新闻
立法关怀“准妈妈”

    昨日,《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有委员提出,孕期、产期、哺乳期,属于养育下一代的特殊时期,对女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草案修改二稿对此作了规定。

    有委员认为,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草案修改二稿也吸纳了该建议。

无主尸体可以利用

    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还有《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民政等部门可以将可利用的无主尸体交给遗体接受单位利用。遗体接受单位接受无主尸体后,应当于10日内报当地红十字会备案。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从捐献人遗体摘取器官,应当由2名以上医师确认捐献人死亡后方可进行。确认捐献人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遗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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