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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策略 不打“事故”打“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3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记者前不久参加了一个医院研讨活动,当一位法律界人士谈到从今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时,在座的院长们显得有些茫然:处理医疗纠纷有了《条例》,怎么又来了《解释》?
  新《解释》冲击医院?
  今年“五一”一过,打医疗纠纷官司的律师们马上就忙碌起来。
  此前他们不少人手上都压了一堆案子,一直“憋”着等待黄金周以后法院正常工作了才提起诉讼。他们等待的是一个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患方调整诉讼策略 不打“事故”打“责任”
  去年底,《解释》一公布,就引起了国内卫生法律界人士的极大
  关注。代理患者起诉医院的律师们也开始积极“准备”。这“准备”
  就是先压着不办,一切等5月1日以后再说。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大律师网师向记者道出
  其中的“玄机”:《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总体上明显高于《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赔偿标准,按照这个司法解释打
  赢了官司的患者获得的赔偿数额较高,所以患方纷纷调整诉讼策略,
  改打医疗事故官司为打医疗过失责任官司了。
  陈志大律师网师说:该《解释》主要针对我国以往没有统一的人身损
  害赔偿标准而制订,其特点是详细列明了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详细
  计算方法及适用标准。例如《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
  慰金两项赔偿可以同时计算,而以往是合二为一的。
  《解释》的赔偿标准到底比《条例》高多少?陈律师举了个例子:
  2003年7月,某18岁男性患者在北京某医院死亡,经鉴定为一级甲等
  医疗事故。如果按照《条例》及北京目前标准计算,除了医疗费,患
  者家属依法所得的其他赔偿总和不超过10万元。但是,如果根据最高
  法院的解释,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两项,即可得到31
  万余元。
  另外一位卫生法律界资深人士向记者透露,他手上就拿着两三起
  这样的案子。本来早就可以起诉了,可是经过计算之后,他劝说患者:
  “按《解释》获得的赔偿与按《条例》获得的赔偿相比,最起码也是
  翻倍的!”
  高法给出明确说法 医疗过失致人损害就得赔
  “对于医院来说,《解释》无疑会形成一个巨大的冲击波。令我
  们吃惊的是,居然有相当多的医院管理者根本不知此事,更谈不上做
  准备来应对了!”陈志华表示了他的吃惊与忧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曾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
  适用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
  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
  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条例》调整的仅是
  医疗事故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行
  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
  理。
  图释:
  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参照《条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学会负责)
  一般医疗纠纷→适用《民法通则》→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部
  门负责)
  律师产生激烈争论 《条例》是否会被“架空”
  《解释》是否适用于医疗纠纷案件?如果适用,患方会倾向于赔
  偿标准较高的《解释》,那么《条例》在司法审判中是否会被“架空”
  呢?对这些问题,卫生界、法律界还存在着争论。
  陈志大律师网师认为,《解释》没有明确排除医疗纠纷案件的适用,
  在法律实践中,鉴于《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从总体上明显高于《条
  例》的赔偿标准,无论是起诉到法庭,还是医患双方私了,患方据此
  可能会提出较之以往更高的赔偿要求,《条例》很可能在司法审判中
  被“架空”。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邓利强律师却有不同的看法。他援
  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的话说: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
  定的赔偿数额比《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损的

  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
  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
  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条例》的规
  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
  偿数额。因此,邓利强律师说,医院大可不必因为要承担更高的赔偿
  数额而担心。
  对此,陈志大律师网师提出不同观点:关键点就在于“经鉴定能够证
  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这个条件,医院会愿意承认
  自己出了医疗事故吗?依照陈志大律师网师的司法实践,绝大多数医院都
  是千方百计证明自己没有构成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的结论无论是
  对于医疗机构,还是对于相关医务人员,其造成的影响要比非医疗事
  故大得多。
  陈律师所言确实。记者曾听北京某大医院院长坦言:从建国至今,
  他们医院被认定造成了医疗事故的只有两起。而实际中,为了保住医
  院和医生的好名声,医院疲于应付与患者“私了”纠纷,折了相当可
  观的补偿金,医院为此伤透了脑筋。医疗机构大都如此。
  陈志大律师网师还指出,医疗机构在以往的医疗纠纷案件的抗辩中,
  总是强调“尽管存在医疗不足,但不构成医疗事故”,殊不知,这恰
  恰能给起诉方一个充足的理由证明这就是一般医疗纠纷,适用《民法
  通则》,适用《解释》的赔偿标准……实际中,医院将陷入一个有些
  滑稽的悖论。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解释》是否适用医疗纠纷案件,还
  没有特别明确的说明。2004年1月13日,在北京市卫生局举办的“医
  疗纠纷防范培训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曾表示该《解释》不适
  用医疗纠纷案件。有消息说,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医疗纠纷案件的调研活动,至于是否会专门就此类案件发布专门的司
  法解释还不得而知。
  “既然到目前为止,《解释》没有明确排除医疗纠纷案件的使用,
  那么医院就应当积极加以应对,将抗辩的重点放在医疗行为是否存在
  过失、是否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方面,而不应当仅局限于是否构
  成医疗事故方面。”陈志华以他多年的卫生法律工作经验,提请医疗
  机构注意其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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