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医疗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例置,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的关键事实即因果关系和过错部分进行举证。但证据规则所解决的只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性规定,而对医疗机构举证的具体内容及含义则没有解决,尤其是对于因果关系和过错如何界定,在理论和实务仍存在争议。
1、关于因果关系一
王泽鉴先生认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方面,即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是指行为与权利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是指权利受侵害与侵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③。由于损失数额属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范畴,因此,最高法院证据规则关于医疗侵权举证中的因果关系属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学说有两个,直接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行为与结果的直接联系,后者则看中行为与结果联系的适当性,其公式是:无此行为,不必然有此损害,但有此行为,通常会有此损害,为符合相当性;无此行为,必然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也不会有此损害,为不符合相当性。 实务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对“医疗事故”的概念表述上,已不再坚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直接”造成后果的表述,而是涵盖了适当条件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为有因果关系。
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在实体上是属于民事侵权法的调整范畴,因此,医疗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也应遵循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即与相当因果关系论相一致。
2、关于过错
过错在本质上是对加害行为的社会评价,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按不同意志状态,可分为故意和过失。医疗侵权行为主要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即存在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形而导致的侵权发生。
3、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因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法院一般要通过鉴定结论才能认定。这就意味着,医疗机构在应诉中,不但要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和医学资料等证据,还要在举证责任期限内,主动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