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对于是否存在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是较为容易举证的。患方可以以病历、挂号费收据、医疗费收据、住院清单、检查报告单等证据证实存在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如果医方对此事实有异议,则由其举出证据证实双方不存在医患关系或不存在损害事实。例如,许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中,许某提供了在该医院就诊的挂号费收据、医药费收据、检查报告单和影像资料,证明曾在被告医院就诊并因医疗行为造成其身体受到损伤。
但医院提出原告并非与其发生过医疗关系是某不良人士故意借该医院名义行医,并举出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备案的公章等证明各种收费收据等原告出具的证据上并非被告医院的公章。双方并不存在医患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医院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提出异议,其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如果该案中医院只是提出有人冒用其名义行医,但原告证据上的公章皆与该医院所备案之公章相同,被告不提出相反证据,则其反驳也不会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