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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谁 医疗单位可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谁,医疗单位可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刘荣广律师,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谁

  医疗机构要构成医疗事故必须要满足的条件是医护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刑法的规定,那么发生医疗事故以后就需要承担刑事,医疗事故中承担刑事的主体也需要进行认定,也就是负责人的认定,那么医疗事故刑事的主体是谁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医疗事故刑事的主体是谁

  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人员作为刑事主体,其行为特点是,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一般指第4条规定的一级和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刑法所讲的医务人员应当是指第55条规定的;负有的医务人员;。

  二、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中追究刑事的情形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刑事的主体是违法操作的医护人员,如果医护人员因为违法操作导致患者发生了一级和二级医疗事故的,那么医务人员将要承担刑事,并且还要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例如吊销执业证书等。以上就是;医疗事故刑事的主体是谁;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医疗单位可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规定,医疗单位可以免责的情形有:

  1、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如果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完全由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所引起,则应免除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的赔偿。但如果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之一,医务人员也有医疗过失的,则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赔偿。

  2、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中,由于一种疾病而引发的另一种或另几种疾病。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并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才可以免责。对于可以预料的、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如果医务人员未预料到,没有避免,主观上有过失,则并发症就不是免责的事由。

  3、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的主要特征: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事医务售货员难以防范的。对于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损害后果应免除赔偿。

  医疗意外常表现为: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生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突变,病情危重,在抢救过程中发生残废或术后出现后遗症;

  在诊疗过程中病人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病,手术后发生切口裂、切口出血、继发性感染;

  在诊疗过程中,病员属特异质体质,目前医疗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发生的损害等等。

  损害事实是构成医疗事故赔偿的主要构成条件,如果没有造成病员损害,尽管诊疗护理上有错误,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对此不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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