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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对医疗保险的管理 什么是门诊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7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定点医院对医疗保险的管理,什么是门诊医疗保险

 宋律师,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定点医院对医疗保险的管理

  摘要: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下面为您介绍的是定点医院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1.住院手续及住院费的结算

  被保险人在住院时,由定点医院在24小时内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出院时,定点医院根据有关规定,收取住院费用总额中被保险人应自付自费部分的金额,其余属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

  2.转院手续

  市内转院治疗的,原则上转往上一级定点医院。转院前,必须经定点医院科主任审核,被保险人5个工作日内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原则上转往省内上一级公立医院。转院前,必须由定点医院有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出具转诊证明,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病情危急的,经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并出具转院证明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未经核准而自行转院的,其医疗费用全部由被保险人自付。

  3.转院医疗费用报销

  被保险人需转院治疗的,其住院费按重新入院计算。被保险人经核准后在市外医院住院的,其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出院后再凭有关资料报销。

什么是门诊医疗保险?

  为开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扩大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正在向社会慢慢铺开。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以缓解。下面为您介绍门诊医疗保险的法律知识。

  门诊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的在职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非市户籍人员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市户籍学生。

  门诊医疗保险的规定病种

  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

  参保人员就医须知

  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规定

  参保人员可凭医疗保险卡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参保人患急病时,可就近在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在非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由参保人员完全自付。

  门诊就医药量的规定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日量,普通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30日量。门诊、急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个人帐户中划扣,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门诊特定项目包括下列范围

  1.在二、三级医院急诊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

  2.在一级定点医院或者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3.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者透析治疗;

  4.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定点医院施行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其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

  5.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增设的疾病或者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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