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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构成中的过错推定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7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构成中的过错推定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而,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对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多数法院采用普通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要实现赔偿的权利,就必须自己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其中重要的举证,就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认医疗机构的过错。受害人不能取得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就无法取得赔偿。根据审判实践积累的经验,采用普通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使众多的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此实行过错推定,保护了受害人的权利。  
  医疗事故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首先,医疗过失表现在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护人员主观状态中。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人,也应具有过失,但这种过失是监督、管理不周的过失,采取推定形式。其次,医疗过失只包括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总之都表现为对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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