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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事故诉状

发布时间:2016年2月3日 云南昆明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责任事故诉状
    原告   (受害人  的女儿),女,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通讯地址:   省   市 机修分厂,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原告   (受害人  的配偶),女,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通讯地址:    省  市  机修分厂,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被告 xx市锻造厂职工医院   地址:   电话: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xx ,市锻造厂职工医院院长
  请求事项
  1. 确认被告医院在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x元;其中:死亡赔偿金 xx元、丧葬费 x元、被抚养人抚养费 x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x万元、;以上各项共计:xx元。
  2.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x年x月 x 日,受害人因病入住某市锻造厂职工医院,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医院的主治医师工作极不负责任,在明确诊断受害人为支气管哮喘的情况下,不按照医疗常规按时为患者解痉、平喘;x月 x 日凌晨,当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被告医师缺乏抢救技能的培训,在抢救过程中手足无措,慌了手脚,呆滞在病房里,不知所措;在患者家属的反复督促下,才对患者进行了处理;被告医院的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反而一再延误疾病的诊断治疗。当患者家属意识到被告医师的医疗水平不足以救治患者的时候,患者家属主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此时患者已经进入深度昏迷状态,呼之不应,不省人事,对外界刺激无反应,基本的生命体征逐渐微弱!被告医院此时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虽然经过多方抢救治疗,但是患者始,症状进一步加重,终因没有及时处理、病情进一步发展、错过了抢救时机,患者因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x年x月x日凌晨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违反医疗规范与常规,在事先知道受害人为哮喘患者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医疗规范作平喘治疗,当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被告医师缺乏抢救技能的培训,在抢救过程中手足无措;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延误了患者抢救的时机,导致患者死亡。被告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十分明确,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xx元、丧葬费xx 元、被抚养人抚养费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xx万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xx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省    市   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材料  份
  起诉人: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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